企业商业秘密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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최고관리자
13-01-0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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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军律师》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无论是以生产产品为主的制造型企业,还是以批发、零售为主的销售型企业,或是以提供特定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都有可能拥有企业自有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价值对企业来讲,有时是不可估量的,并且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可能会对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规定,商业秘密是以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进而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权利人并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只是有权禁止他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特点。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其能够在生产或经营中使用,不是虚幻的或者不可应用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具体、有效的保密措施,比如对自有的技术、经营信息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保密级别、规定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类别和权限、签订保密协议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对企业而言其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比如:技术秘密的含金量高,如果企业获取某项技术秘密,就可以用极低的成本和代价,获得先进、有经济价值的实用技术,直接实现经济利益,使企业快速发展;经营秘密可能涉及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如企业的生产管理、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实施战略等有经济价值的经济情报,一方充分了解了对手情况,就能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相应对策,以便在与对手的较量中立于不败之地,甚至超越竞争对手;还有对外经济贸易秘密,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发展途径和策略,包括谈判的意图、底限及谈判策略等,掌握了这些资料,可能取得谈判的主导地位和主动权、取得有利于本企业贸易的谈判结果,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虽然商业秘密对权利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如果作为企业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认知度和重视度不够,或者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当,完全有可能在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浙江一个软件公司A公司的销售经理在离职后成立了自己的软件公司B公司,两家软件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B公司成立后与部分曾与A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客户存在业务往来。在B公司成立后,该销售经理曾通过互联网登录A公司的1个邮箱,删除了该邮箱内的电子邮件。A公司认为该销售经理盗取A公司邮箱内的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后,将邮箱内的内容全部删除,并且B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盗取的客户资料的行为,构成对A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销售经理和B公司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A公司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销售经理删除的邮件中拥有何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及该信息的内容、范围,不能证明A公司对相关客户信息采取了具体有效的保密措施,A公司所称的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证明B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名单并与相关客户开展经营。法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许多企业也面临着前述案例中A公司的情况,虽然企业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但该商业秘密由于没有被采取必要的、法律上认可的保护措施,该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企业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企业,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时,首先应固定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或保密点,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来证明诉争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便为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提供必要的条件。当然,为了保证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建议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下,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最大限度的防止针对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则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取证,以证明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和企业的损失,进而证明损失与侵权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之后的维权诉讼获取法院的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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